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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驾驶的处罚制度

发布时间:2017-02-21

  强行超车


  机动车不得从前车的右侧超车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超车:前车正在左转弯、掉头、超车的,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,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的,行经交叉路口、窄桥、弯道、隧道、人行横道、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。


  疲劳驾驶


  机动车驾驶人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时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4小时应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。


  超员/超载


 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;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,装载长度、宽度不得超出车厢。


  危险驾驶行为惩罚


  酒后驾驶


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暂扣驾驶证3个月,处300元罚款,记12分;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拘留15日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处1500元罚款,记12分;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,吊销驾驶证,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,属营运驾驶员的,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。


  超员/超载


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,处200元罚款,记6分;超过额定乘员20%的,处1000元罚款,记12分。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,处200元罚款,记2分;超过核定载质量30%的,处1000元罚款,记3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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