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交强险标志粘贴的规定:
1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5条规定: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驾驶证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,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,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(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)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2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3条表述: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。违反以上法规的,将被处以200元罚款。
3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附件2(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)五、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,一次记1分:
【】
(一)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。
(二)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。
(三)、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、宽度、高度超过规定的。
(四)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机动车驾驶证的。
交强险标志是怎样的
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上皆注有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”字样。保单呈褐色,主要文字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,文字下横线由微缩文字组成,防伪性能较好。除为不同的经营公司预留出印刷公司标志的区域,保单在全国范围内规格、制式统一。
交强险标志规格
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和便携型两种:
内置型: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,内置型标志的形状为椭圆形,长88毫米,宽75毫米,可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处。
便携型: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,便携型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,长90毫米,宽60毫米,可放置到行驶证或驾驶证中。